销售过期食品,浙江海盐县于城镇新一佳超市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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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浙江海盐县于城镇新一佳超市受处罚

销售过期食品,浙江海盐县于城镇新一佳超市受处罚
(图侵删)

浙江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海盐县于城镇新一佳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9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海盐县于城镇新一佳超市于2018年10月23日经本局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从平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国良蒸肉粉”5包,单价为1.6元/包,该食品标注有“食品名称:五香蒸肉粉(复合型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年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6”。然后将上述食品放置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2.5元/包。

2023年8月23日,李某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得“国良蒸肉粉”等商品,共计支付6元。其中,其购买的“国良蒸肉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1.10”,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李某某在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后向本局进行举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0.9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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